合同中是写预付款还是写定金,两者有什么区别?

软月财务知识网:哈喽大家好,我是财务网的编辑财小月。在日常的项目合作订立合同时,大部分项目合同中对付款方式都会有明确的标注,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拆分成若干个支付条件。

分阶段完成相应的项目内容,合同委托的一方根据项目节点完成情况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样的方式对合作双方都是一种保障,可以更好的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但在合同中对于首付款,或者说是项目开始前的第一笔款到底是写预付款呢,还是写定金呢?搞清楚两者的区别尤为重要,不然遇到纠纷时很难为自己保障合理合法的利益。

预付款的特征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的特征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

1、定金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于定金合同;

2、定金是典型的债的担保形式;

3、定金担保是一种双方当事人担保;

4、定金的支付须在合同履行前进行。

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

两者在某些地方具有相同之处,但其性质根本截然不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 定金罚则 [1]。

但预付款仅仅是在标的物正常交付或者服务正常提供的情况下预付的款项,如有不足,交付预付款的一方再补交剩余的价款即可。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违约时,如果交付预付款的一方解除合同,其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主要区别归纳成如下4点:

1、两者性质不同

如上面提到的,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债的义务,而是债的担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为。

而预付款是合同的内容之一,合同一方给付预付款的行为,则是履行主债的行为。

2、两者作用不同

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虽然也有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没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定金则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抵作价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而预付款则没有。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民法典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注解

[1] 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一个主要效力,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定金罚则发生效力,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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